恋爱时为ta买买买 分手后这些钱还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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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借贷留凭证 避免伤情又伤钱

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

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主张借贷不支持

案情回放

热恋期间,由孟先生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为孙女士所有。在38.4万元的购车款中,29万元由孟先生转账给孙女士,再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先生直接交付。后二人分手,孟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女士偿还购车款。孙女士认为,该车是孟先生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先生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先生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轿车是孟先生赠送给孙女士的礼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孟先生未能进一步提供孙女士向其借款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分手协议未必构成借贷

合法有效须履行

案情回放

邹女士与麦先生恋爱期间存在多笔金钱往来,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邹女士承诺支付二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此后,邹女士只支付了30万元。麦先生认为,二人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女士应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于是将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麦先生和邹女士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判决邹女士向对方支付50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麦先生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因麦先生在恋爱期间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这些并不是借款。因此,《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8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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