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万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万个,销售金额为19.81万元。
经鉴定,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