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吸食毒品导致产生精神障碍,继而实施伤害行为,因该“自陷行为”(吸毒)系行为人自由选择,故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两年前,在同村青年的引诱蛊惑之下,任亮染上了毒瘾。从此,他便终日在外厮混,整天萎靡不振,还时常因为吸毒后产生幻觉四处惹事生非。这天,任亮再次外出吸食毒品,在吸食了0.8克左右的冰毒后,任亮出现精神亢奋等异常行为,说话语无伦次,行为失去控制,同行几人见状,便将任亮送回家中。悲剧,失手打死祖母回家之后,任亮的精神异常进一步加剧,疯狂打砸、完全失控。在一顿打砸之后,已经产生严重幻觉的任亮,手持木板来到祖母房间,朝着祖母的头部、四肢等部位就是一阵猛击,导致祖母全身多处受伤。随后,任亮精神逐渐恢复正常,眼看祖母正躺在血泊里,他清醒过来,立即拨打120进行抢救,不幸的是,祖母最终在送医途中死亡。判决,故意伤害论处.到案后,任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与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近亲属对任亮表示谅解,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任亮吸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任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任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任亮予以谅解,对任亮依法可从宽处罚。
关于任亮的辩护人提出任亮是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才殴打自己的祖母,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任亮明知是毒品予以吸食,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并放纵自己的行为,伤害他人致其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任亮吸食毒品后才伤害他人的情形不能成为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任亮的辩护人提出任亮是临时起意,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临时起意和初犯的情形均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任亮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后果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任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案说法
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本案中,任亮在吸食毒品后产生严重精神障碍,无法正常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祖母实施伤害。尽管任亮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状态,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吸食毒品可能出现精神错乱,而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吸毒,并最终引发了本案。任亮在正常状态时自我选择吸毒,故应当对其“自陷行为”所导致的精神障碍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有认罪悔罪情节
被告人任亮的犯罪后果严重,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任亮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鉴于此与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任亮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裁判。
法官寄语
毒品,被公认为“白色瘟疫”,在全世界泛滥成灾,和战争一起被列为危及人类生存的两大杀手。毒品,带来的只是一时的快感,换回的却是一生的痛苦,它毒的是生命,赌的是家庭,堵的是前程,它的危害用一句话概括:毁灭自己、破坏家庭、危害社会。为了自己和家庭的幸福,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