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8年7月下旬,宁武县男子张某用铁丝、电瓶、电网和绝缘桩制成捕猎器,驾车到宁武某村附近山坡选择好捕猎野生动物地点。同年8月10日下午,张某驾车携带猎捕器到该村附近耕地,并将捕猎器铺设在该地。当晚8时许,张某将捕猎器电源接通,在确认捕猎器运行正常后进入车内等待。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返回捕猎地发现捕获3只野猪和1只狍子,后张某将捕猎器和猎物装到车内,并返回其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电击)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狍子1只、野猪3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