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发生交通事故骨折,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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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问:我在某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2018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我因临时有急事,提前半个多小时下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左脚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我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称我未到下班时间离开,也没有请假,属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的规定,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应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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